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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久以來按摩被定義成只有視障朋友才能執行的權利
不少同業也因為這條保護法..而受到處罰..
不是我們想要跟視障朋友搶生意..
而是想要將我們所學貢獻給需要的朋友..
畢竟整復師現在台灣也處在一個很尷尬的結界中
希望這條釋憲案..可以讓整復師在發散愛心的同時..
不必再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對帶...
2008年 10月 31日 17:39/蘋果搶先報
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做出釋字六四九號解釋,認定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:「非視覺障礙者,不得從事按摩業」的規定,違反《憲法》保障人民平等及工作權的意旨不符,明顯違憲,宣告該法條即日起最晚三年後失效。 解釋書指出,按摩業的工作性質與所需技能,本來就不只有視障者能勝任,而且隨著社會發展,按摩業的消費市場擴大,該法規定造成欲從事按摩業的非視障者其工作權遭限制,因此認定該法條違憲。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強調,大法官們也相當重視視障者的工作權益,但大法官認為,主管機關不應忽視視障者在其他領域的才能,應增加視障者所能從事的職業領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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